消费者通过家具店定做家具,钱还没付完,家具就出现了质量问题。
消费者潘先生投诉称,他之前和樊城区王寨辖区一家具店签了一份家具订购合同,定做价值30097元的桌、椅,签合同当天,潘先生付了10000元订金。后来,潘先生到家具店提货,又向家具店付款16000元,剩余4097元未支付。
随后,潘先生在使用家具过程中,家具出现开裂、变形等问题。潘先生和家具店多次沟通,协商未果。于是,潘先生来到樊城区消委王寨分会投诉,要求家具店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。
王寨分会经过调查核实,发现家具确实存在色差、变形与裂缝等问题。调解过程中,潘先生要求商家退货并退款26000元,而家具店只同意退10000元。
由于双方互不让步,调解人员不断地向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,指明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给出调解意见:潘先生作为受损害方,有权要求退货;家具店侵害潘先生的合法权益,应当承担因退货造成的损失,并对产品作退货处理;同时,考虑到家具是定做产品,且潘先生已使用了一段时间,产生有折旧费用,建议潘先生酌情分担部分损失。
经反复调解,双方表示相互理解。最终,家具店退还了潘先生21000元,潘先生承担5000元损失,双方握手言和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中,消费者潘先生购买的定做家具,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出现了质量问题,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家具店有责任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。按照我国产品质量三包方面的规定,对已使用过的产品,在办理退货时可以适当收取折旧费用。
市消委提醒,在签订定做类产品合同时,消费者应当考虑到定做产品可能出现的问题,细化合同条款;另一方面,经营者应严把产品质量关,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。
【法条链接】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一条: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: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,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;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,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